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左敏、张洁)“作为办案干警,依法帮助这位父亲如愿参加女儿的婚礼,是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10月17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干警张毅彬再次调阅拘役罪犯陶某的卷宗后对记者表示,自己内心感到很欣慰。这是我省检察机关推动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的一次生动实践。
“谢谢你们让我赶上了女儿今天的婚礼。假期结束,我按时回来了。”10月6日晚,郧西县看守所监区大门缓缓打开,陶某快步走进门内,向等候的民警深深鞠了一躬,满怀感激的他声音有些哽咽。
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目前正在郧西县看守所服刑。在接受管教的同时,他心中始终牵挂一件事——女儿的婚期将至。9月底,为了不错过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他鼓起勇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回家见证女儿的婚礼。
“拘役”主要针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不过,受相关现实因素制约,拘役罪犯的“回家权”鲜少实际适用。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被称为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唤醒。湖北多地开展实践,让拘役罪犯“回家权”照进现实。
驻所检察干警张毅彬在得知陶某的诉求后,迅速调阅卷宗了解其原案犯罪情节,向管教民警询问了解其服刑表现,当面听取陶某本人陈诉,向拟担保人询问相关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张毅彬向记者介绍:“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10月5日,陶某踏上了一段短暂而特殊的回家旅程。与平时回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边有保证人陪同,活动范围、报备要求、返所时限也早已明确。
当看到突然回家的父亲,陶某女儿很意外也很惊喜,泪水在这对父女眼中打转。
回家的两天时间里,陶某第一天参与招待宾客,第二天参加女儿的婚礼,见证了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之后,陶某按时返回看守所,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情况。他表示:“我一定好好改造,不辜负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的信任。”
“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从‘纸面’走向‘现实’,其法律意义不在于创设新权利,而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与风险管控机制,激活了长期‘沉睡’的法定权利,在刑罚执行刚性与人文关怀之间划出了可操作的边界。同时也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可以让罪犯更积极主动认罪悔罪、服刑改造、回归社会。”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