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22日

湖北拟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鼓励开展鄂豫皖等红色资源片区建设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英山园区。 (受访单位供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湖北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红色资源丰富,要在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上担当使命。

9月21日,《湖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坚持法治思维、突出湖北特色、注重借鉴吸收,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发展、保障监督等方面构建制度体系,系统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现实难题。

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红色资源是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形成了以《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主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法治保障体系,涌现出红色资源普查建档、馆校合作、红色研学等经验做法。

“制定该条例,将弘扬大别山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作为立法重要目的,将我省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保护责任、深化价值挖掘,对进一步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人说。

全省现有4600余处红色旅游资源、1700余处各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前期立法调研发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保护责任不明确、开发利用不规范、经费人才保障支撑相对不足等问题。

针对现实痛点,条例草案作出制度安排。在规范调查认定上,条例草案规定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红色资源认定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针对管理保护责任不明确问题,条例草案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鼓励依法与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签订保护协议,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明确可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等方式,对履行保护责任确有困难的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帮助。

同时,条例草案对不可移动、可移动、非物质红色资源的保护进行分类管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修缮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原则;可移动红色资源按有关部门要求实施保护管理;非物质红色资源保护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防止灭失。

鼓励在红色资源场所举行入党入团入队仪式

条例草案提出,加强全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的规划、统筹,收集、整理红色故事,挖掘湖北红色资源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

针对开发利用不规范问题,草案明确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将馆藏或收藏的红色资源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座等服务。

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开展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在红色资源场所开展参观学习、缅怀纪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

鼓励开展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赣、湘鄂川黔等红色资源片区建设,加强红色资源交流合作,开展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促进红色资源整合利用与协同共享,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发展。

提供红色资源线上信息共享服务

条例草案完善保障监督,规定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线上信息共享服务。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网上展馆,推出云展览、云直播等多样化展示活动,增强知识性、互动性、体验性。

针对经费人才保障相对不足问题,草案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加强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提升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讲解等专业素养。

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鼓励英雄模范、老战士、烈属、老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

此外,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污损、破坏红色资源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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