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决定。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获悉,我省全面对接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对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决议决定进行集中清理,其中省本级修改34件、废止3件,武汉、黄石、十堰等1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修改73件、废止5件,进一步增强了地方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市协同、整体联动,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部署集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备工作。
“开展集中清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推行“双组长制”“双班长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司法厅和法学专家组成清理工作专班,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集中清理一盘棋。坚持省市协同、整体联动,广泛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统一清理标准、统一论证评估、统一节点报批,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服务12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省人大民宗委负责组织对省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恩施州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委托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对恩施州有关决定进行评估论证。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扎实做好法典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同时持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为建设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郑文金表示。
严格依据法典条款,进行逐一调整完善
目前,生态环境法典已取代原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作为地方立法的基础性依据。
此次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依据进行统一修改,并对管理措施、重要制度和法律责任条款进行逐一调整完善,使之与法典协调一致。此外,对不适应当前我省工作需要的3件法规予以废止。
“具体监管措施上,我们围绕大气、水、土壤、湖泊及流域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多部单行法规作出针对性修改。”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表示,修改后,监管措施标准不降、尺度不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精准性。
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细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规定;在《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完善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及污染应对措施;《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调整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污泥管理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此次专项清理,还统一规范了法规中的相关表述,如,将“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三同时”表述等。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对相关主管部门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以丹江口保护入典为契机,推进流域协同保护、跨区域共治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生态环境法典第877条第2款令湖北人民深受鼓舞——“丹江口库区整体保护”正式写进国家法典。
“这是立法机关与人大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双向奔赴。”郑文金说,要坚持法治统一原则,对与法典精神、原则和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予以修改,不放宽尺度,不降低管控力度,确保法典有效实施。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全省有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及恩施州,同步进行法规集中清理,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上位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制度体系建设。
各地对与法典规定的管理层级或者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细化各类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对漏项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对标法典和有关上位法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完善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规范有关表述。
值得一提的是,以法典为基准,各地统筹协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不同领域立法内容,加强流域协同、跨区域共治,统一规划、许可、监测等相关标准,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法规有效衔接。
十堰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原则,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实现与法典制度体系有效衔接。宜昌依据法典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将《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13条“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求”修改为“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安全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用水等需求”等。
此次,设区的市还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典及其他上位法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法规主要制度设计已被法典以及其他上位法覆盖;二是法规制定年代较早,管理体制、管控措施、处罚标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且相关管理事项已有其他上位法完整规范。
“专项清理突出务实管用,立足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对地方特色条款予以保留完善,避免简单‘一刀切’,照抄照搬上位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有效性和针对性。”郑文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