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12章70条,增设监督工作计划、责任追究等3章,全面修正实施18年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健全规范我省人大监督工作机制。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
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于2008年制定,2015年对个别条款予以修正。
“此次人大监督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即制定监督条例,同时废止监督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在作说明时表示。
从深化拓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到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等,条例草案强化全方位、全链条、闭环式监督。
条例草案明确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规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精准选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明确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和议题来源,提升监督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经论证评估后,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同时规定,将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完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构建监督闭环。条例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高对相关专项工作监督的深度和精准度。强化有关专工委对专项工作报告起草、修改、提出的指导,推动提高报告质量。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人及委托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强专项工作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规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相关决议的形成、处理、反馈程序,以及满意度测评、跟踪监督等要求,构建监督工作闭环,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增加对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债务情况等监督
“条例草案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全面对标对表修改后的监督法,在深化拓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等方面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时与我省创新经验保持衔接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说。
条例草案完善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工作机制: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十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要求增加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规定决算审查批准、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调整的程序要求,同时明确对规划计划、预算决算的审查重点及审查程序。细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建立相关报告制度,以及报告形式、报告内容等要求。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内容,以及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相关材料等要求;细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满意度测评等规定,提高监督实效。
创新执法检查机制,提升监督实效。条例草案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执法检查实施主体,以及开展专题调研、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的相关要求。规定执法检查组的成员组成、运行机制,并明确有关专工委及时梳理形成法律法规重要制度清单、存在问题清单,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协助执法检查组成员提前了解情况、把握重点。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对新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监督要求。明确执法检查应当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公开征集问题线索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并细化规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妨碍人大监督工作的机关或个人
将进行追责
条例草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强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定在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条例草案完善专题询问工作机制:规定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回答专题询问应当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提升专题询问透明度。专题询问提出意见的形成、交办、处理、反馈等程序,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此外,条例草案新增责任追究单章:明确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规定常务委员会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以及有关机关的落实责任,强化人大监督刚性约束。对常务委员会未尽到监督责任的,由上一级常务委员会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