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规定,我局拟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位于旭辉半岛二期5栋1层1号商业及-1层1游泳池合计1260.76平方米商业房地产抵税财物。
现征求代售单位,有意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应征。
申请人条件:
1. 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
2. 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的商业企业,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能够对应不动产拍卖、变卖、销售、经纪的服务项目;
3. 纳税信用等级为B以上,无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4. 有过抵税资产处置、不动产司法处置、房地产代理销售成功经验的优先,可提供相关案例。
地址:汉阳大道635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征管科
联系人:陈科长 联系电话:027-84269612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