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殿勋

2026年3月6日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中的“科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六条中的“工艺美术协会应当接受委托做好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修改为“受委托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第十条第一项中的“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说明材料”修改为“制作材质说明”。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工艺美术类有关职称或者从业经历等材料。”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宝石类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定期”。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患者及其近亲属”修改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第十八条中的“移放太平间”修改为“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

删去第十九条第三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中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修改为“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删去第八条中的“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以上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4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二、《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11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三、《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四、《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5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五、《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2000年8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六、《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七、《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7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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