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席吕思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坚持人民至上”位居其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共同富裕。”坚持人民至上,推进共同富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夯实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
权利公平在户籍制度深刻变革中体现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曾长期固化城乡身份差异,使农村居民在教育、就业、社保等关键发展资源上处于先天劣势,成为制约机会公平的壁垒。户籍制度改革的本质是对“身份决定权利”不合理范式的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将户籍与公共服务权益强制绑定,形成“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鸿沟,导致农村居民虽然具备同等能力,却难以获得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发展机会,最终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与人才浪费。
我国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与政策落地,打破城乡分割的发展格局,让公平正义的价值在个体发展的起点上充分彰显。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逻辑是剥离户籍背后的附加权益,回归人口登记管理的本质功能,通过常住地登记户口和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制度设计,构建“权利与身份脱钩、福利与居住挂钩”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为个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化筑牢制度根基。《“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十四五”期间超过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乡人口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大幅减少。教育方面,进城后的农村居民,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就读和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改变了过去“户籍在哪,才能在哪上学”的困境,让农村随迁子女获得平等的教育起点。在保障财产权益、解除后顾之忧等方面,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可依法保留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机会公平在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中体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立足城乡融合发展大局,构建“土地赋能、农民受益、乡村增值”的良性循环。一方面,政策坚守“稳”的底线,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杜绝推倒重来、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让农民吃下“定心丸”。另一方面,政策突出“活”的导向,鼓励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的多元路径,打破传统小农经济的分散桎梏,让“沉睡的”土地转化为农民可支配的“活资产”,对农民土地,既守住农业生产的基本盘,又为农民增收提供更多机会,回应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
激活要素双向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专章部署“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明确要求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富民产业,其本质上是把“稳就业”与“促增收”“强县域”“融城乡”有机结合,通过产业赋能破解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不高、就近就业机会不足等痛点。推动发展就业容纳力强的县域富民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身边的工作机会,一方面需要做强特色产业集群,立足县域资源禀赋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品牌塑造,延伸产业链条的同时创造大量基础性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应当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村字号”IP等多元形态发展,既适配不同年龄段、技能水平的农村劳动力需求,又通过产业融合提升就业附加值。
分配公平在社会保障统筹兼顾中体现
国家社保制度实施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进程重构的过程,通过统筹升级、待遇优化等措施,制定差异化补充保险政策,逐步解决分配公平问题。“九五”计划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补充保险与职工贡献、工龄挂钩,有效避免保障制度“一刀切”。在改革过程中,发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悬殊,农村居民养老难、看病贵问题越来越凸显,这与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相悖。
随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我国持续破除养老保险的城乡和户籍壁垒,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全面纳入保障范围,尤其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等群体,落实保费代缴、待遇倾斜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养老保险的“统筹兼顾”绝非简单的参保覆盖,而是通过政府的制度设计与资源调配,让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养老保障的权利,有效消解初次分配中因城乡收入差异带来的养老资源分配不均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单位:武汉设计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