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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念,就决定了什么样的发展结果。正确的观念,具有强大的建设力量;错误的观念,则具有巨大的破坏力量。
只有挖掘本地的发展优势,找准本地的发展定位,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和要素优势搞好差异化发展,地方之间才能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确立并贯彻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破除地方政府对选择性产业政策路径依赖的关键所在,遵守和落实竞争法是规范地方政府政策比拼的“制度锚点”。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
“内卷式”竞争错在低效率、内耗型、非理性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今年的“新年第一会”,多地都把主题聚焦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的地方还明确提出,要整治“内卷式”竞争,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这就说明,很多地方不仅意识到了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必要性,而且在行动层面已经有了自己的打法。我们如何看待这种观念上的转变、行动上的调整?
孙晋:观念,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正确的观念,具有强大的建设力量;错误的观念,则具有巨大的破坏力量。换言之,发展观念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它深刻影响着人们尤其是决策者的认知、决策和行为,进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念,就决定了什么样的发展结果。
作为一种低效率、内耗型的非理性竞争,“内卷式”竞争严重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爬坡上坎”关键时期,亟待破除“内卷式”竞争的发展环境,应当发挥市场合法竞争、良性竞争对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曾言“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这一哲学论断精准道破观念转变的不易。在我看来,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首要就是破除不合时宜的旧发展观,与时俱进确立新的发展观。各地把整治“内卷式”竞争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深刻意识到了这种竞争策略的不可持续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只有公平竞争才能让营商环境越来越好;高质量发展需要科技创新,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需要地方政府秉持竞争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公正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企业,尤其要呵护和善待小微企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能够具备促进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
“逐底竞争”搞不得
缺乏全局观念和长期主义精神只会得不偿失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我们注意到,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这是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之后,又一次强调整治“内卷式”竞争。两相比较,“反内卷”措施不断加力、态度更加坚决、信号愈发鲜明。对地方政府来讲,着力点在哪里?
孙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按规律办事,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这句话是很有针对性的。事实上,过去一段时间,一些行业无底线“卷价格”、跟风式“卷赛道”、围剿式“卷人才”等情况,除了企业自身在发展理念上出现偏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地方政府政绩观也出现了偏差,他们热衷于搞GDP竞赛。GDP竞赛驱动地方产业政策竞争和奖补优惠比拼,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符合本地利益最大化的“逐底竞争”策略,形成“政策洼地”,从而违背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一盘棋”和公平竞争秩序的要求。
只顾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只顾眼前发展利益,缺乏全局观念和长期主义精神,以牺牲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可持续发展为代价,这是得不偿失的。进入新发展阶段,对领导干部而言,要有大局观和长远发展理念,制定实施经济政策要服从全国“一盘棋”,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盲目跟风、简单抄袭甚至重复生产,更不能寅吃卯粮、杀鸡取卵甚至饮鸩止渴。只有挖掘本地的发展优势,找准本地的发展定位,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和要素优势搞好差异化发展,地方之间才能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破除唯GDP论,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系统性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比如,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民生为要”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守土有责”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政绩考核当中的比重,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能唯GDP论,也就是不能“偏科”。比如,在“因地制宜”考核方面,生态功能区应适当降低GDP考核比重,重在考核空气和水质以及生态旅游收入;粮食主产区,重点考核粮食产量和耕地保护,而非工业产值;城市工业园区,重点考核商业活跃度、企业平均产出和公平竞争、技术创新指数。
这种系统性差异化考核,有利于校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让地方干部不再人人着魔招商引资、处处比拼奖补优惠,而是沉下心来挖掘发挥本地资源禀赋,做长期有价值差异化的投资经营。这才是实事求是做好当地经济工作的真谛所在。
重视诱引“内卷式”竞争的源头
明确规范地方政府政策比拼的“制度锚点”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去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果断约谈主要外卖平台企业,要求其规范促销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多方合法权益。针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去年6月27日修订通过、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否意味着规制“内卷式”恶性竞争,在治理上已经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孙晋:诚然,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既彰显了法治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确立并贯彻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破除地方政府对选择性产业政策路径依赖的关键所在,遵守和落实竞争法是规范地方政府政策比拼的“制度锚点”。地方非普惠选择性发展政策是公共权力制定并实施的,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和对“内卷式”竞争的诱引是源头上的,影响广泛且持久。
事实上,竞争法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提供了双重制度约束。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设置行政性垄断专章,明确禁止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了经济促进政策制定的事前审查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地方保护主义歧视性政策出台。由此,形成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全链条竞争治理体系,以统一的竞争法律规则、规范的审查程序约束权力运行,能够有效遏制通过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形成的“政策洼地”,以及通过市场分割、准入限制构建的“地方壁垒”,消除引起“内卷式”竞争的制度性诱因,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以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引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明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顶层设计。党中央强调“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和有效性”,防范不同政策“合成谬误”和政策效果相互抵消,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提供了重要指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可以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及时提供制度保障。
央地治理逻辑的差异是“内卷式”竞争乱象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能够巩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源头上强化央地政策协同,确保各级政策形成合力;完善竞争政策实施的保障机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体系;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竞争协调机制,矫正当前资源配置的扭曲状态,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战向质量创新的高阶形态转变。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确保企业之间合法竞争、市场竞争有序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不是不要竞争,而是要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竞争、反对非法的恶性竞争。整治“内卷式”竞争,不仅是政府的事,也不只是企业的事,这两端如何一体抓好?
孙晋:的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需要从政府和市场两端发力,同时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
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和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打破地方之间的“壁垒”,兼顾局部与全局。政府对经营主体的规制是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具有扩张性倾向,约束不足和控制不科学则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寻租等问题。维权是法治的基础,而控权则是法治的核心,法治既为政府干预经济赋权授权,也通过规范、引导、约束、保障等方式明确政府介入市场的合理限度,尤其通过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性垄断以实现政府干预的科学性。
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然而,竞争机制并非万能,如果竞争失去节制,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盲目通过“卷价格”“卷产量”“卷营销”跑马圈地,则会扭曲竞争机制,造成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此时就需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发挥其对市场竞争的规范功能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作用,确保企业之间合法竞争、市场竞争有序。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