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1日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

App不得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为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于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是指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快应用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首次启动时,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用户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用户同意规则的明确表示。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通过调用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权限收集使用用户以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确需用于满足通讯联系、添加好友、数据备份的除外。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仅在用户主动选择使用拍照、发送语音、录音录像等功能时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不得在用户停止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无关场景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

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地图导航、路径记录、外卖闪送、位置共享等需要实时定位的场景,持续调用位置权限的频率应当限于实现业务功能的最低频度;在添加地点、内容搜索、内容推荐、广告营销等需单次定位场景,应当仅在用户进入功能界面或者用户主动刷新时调用一次位置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所提供业务功能确需后台持续获取位置外,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应索要后台访问用户位置信息权限。

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功能。用户注销账号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注销,删除已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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