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06日

打造生态支点 建设美丽长江

——湖北长江大保护的十年法治答卷

2025年7月,省司法厅在潜江市高石碑船闸管理所举行《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省司法厅供图)

2025年9月,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厅长江办)组织备战全国长江大保护综合实战比武。(省公安厅供图)

2025年3月,省法院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科学放流活动。(省法院供图)

2024年5月,远安县法院开展环资类案件巡回审判。(省法院供图)

访谈人: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吴良志

访谈人: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处长 韩文锋

2024年4月,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联合宜都市水利和湖泊局、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松滋市水利和湖泊局在交界水运开展节前联合执法行动。 (省水利厅供图)

访谈人: 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总队长、 厅长江办主任 曲汉军

访谈人: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 王鹏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连冰雪 杨昆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开启长江大保护历史新篇章。

一直以来,湖北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湖北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坚决扛起“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的重大政治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服务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为湖北打造先行示范的生态支点、建设美丽长江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从“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到河湖长制的联动,从跨区域立法探索到全民护水的微光汇聚,湖北正以法治为纲、以协同为网,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深植荆楚大地。

2026年1月5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专访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共话长江大保护这十年。

把生态司法答卷

写在绿水青山间

十年来,湖北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健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以司法之力护航“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湖北法院在裁判方式上积极探索“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治理路径,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自然保护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构建“1+5+10+N”专业审判体系,推行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工作模式,环资审判工作专门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

设立18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创新“法治护航+生态修复+文旅开发”三位一体模式,在江汉平原、长阳、恩施、丹江口等地打造4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旅游专线。

同时,坚持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后半篇”文章,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专项监督,推介湖北法院首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项目10个,发布长江流域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3起,推动“两山”理念转化落地。

湖北法院主动融入流域治理体系,不断加强与长江流域行政管理机构、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修复监督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协同。

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并通过以案释法、司法建议、专项行动等方式,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讲好长江法治故事。湖北连续四年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形成《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以普法为使命,共举行6场新闻发布会,发布6份环境资源审判及长江大保护白皮书以及10批次93个典型案例,通过巡回审判、法庭夜校、创新环境资源犯罪社区矫正等方式,把以案释法作为环境司法的“硬任务”,将环保法治课堂搬到老百姓身边,让长江保护理念深植人心。

湖北法院将坚持“系统性谋划、创新性赋能、协同性保障”的工作思路,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体系,完善协同协作模式,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聚焦“双碳”目标推动绿色发展,为美丽湖北、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凝聚多方力量

见证协同成效

2016年至2025年,湖北锚定长江大保护战略目标,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撬动行政、司法跨部门协作,走出一条制度创新与实践攻坚并行的生态治理之路。

十年征程,湖北以先行之姿筑牢制度根基。2011年,武汉在全国率先试行湖长制,为全省河湖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基础;2022年,全国首部省级河湖长制党内法规《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正式出台,将河湖治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在此基础上,湖北着力构建“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协同联动机制,全省配齐配强四级河湖警长、三级河湖检察长队伍,建立线索互通、案件移送、联合督办、成果共享的闭环工作体系,实现水域巡查、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紧密衔接。

同时,精心梳理发布9大“河湖长+检察长”典型案例,以“以案释法”的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涉河湖问题有效整治,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守护荆楚安澜的治理实效。

十年深耕,一江碧水见证协同成效。如今,长江干流湖北段、汉江、清江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及以上,高岚河、王母湖等国家级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高标准推进,江豚逐浪、候鸟翔集的生态画卷正徐徐展开。

站在新起点,湖北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支点建设”为牵引,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度支撑,持续深化跨部门协作,广泛凝聚民间河湖长和志愿者力量,推动形成“行政监管+司法护航+全民共治”的河湖保护新格局,以实干守护“江湖安澜、碧水东流、净水北送”。

守护一江安澜

护航绿色发展

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主战场”。

十年来,湖北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平安长江”专项行动,坚决扛牢“江湖安澜、碧水东流、净水北送”政治责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小洪签发命令,为湖北省公安厅“长江大保护”工作专班记集体一等功,并对取得“5·17”环评造假领域全国集群打击行动突出战果予以全国通令嘉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均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长江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平安长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河湖长+河湖警长”四级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案件会商、联合督办、类案研讨等工作,切实以流域生态安全“底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蓝图”。

健全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十年来,共侦办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涉江领域刑事案件4000余起,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20余起,公安部15次专发贺电表扬。

渔民“上岸”,江豚“回家”。涉渔警情、刑事案件大幅下降,长江湖北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断崖式下跌,打击治理模式“湖北经验”得到公安部推介,年均立案侦办有影响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0余起,长江干流湖北段出境水质连续保持Ⅱ类。

统筹长江湖北段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江与地一体治理,会同长航公安机关建立完善“1+8”江地警务协作机制,牵头建立鄂湘赣渝皖和长航、海关“平安长江3+2+2”风险防控区域警务合作、鄂皖龙感湖警务协作、鄂豫陕丹江口水库警务协作等机制,切实推动“一线带三圈”长江警务一体化格局落实落细,变“九龙治水”为“攥指成拳”。

强化立法保障

守好一江碧水

近年来,省司法厅立足本职,主动履职,发挥政府立法引领保障作用,配合省人大做好地方性法规立法审修,推动构建保护生态、促进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强化“多水共治”,聚焦流域协同、生态修复等关键领域,推动制定(修订)实施长江保护法决定、长江汉江禁捕决定以及《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强化“水陆共治”,推动制定(修订)《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

强化“要素共治”,统筹水、土、气环境要素,推动制定(修订)《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利用水平,推动制定(修订)《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定(修订)《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健全流域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动制定(修订)《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推进协同治理,审修《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联动重庆、江西“破题”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配合省人大推动十堰联合洛阳、安康等6市制定《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探索跨区域河流治理。

省司法厅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良法护碧水促发展保善治,为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支点建设作出更大法治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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