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

内河航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运能大、成本低、绿色低碳等比较优势,在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审理内河航运金融纠纷的专门法院,如何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是全院干警面临的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充分认识海事司法

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长江经济带、交通强国战略的纵深推进,我国航道网络体系不断完善,以长江黄金水道为主载体的内河航运迎来了加快发展黄金期。

航运与金融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力支持,航运业作为物流贸易的重要支撑,其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航运企业融资、保险、结算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为航运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会促进自身的创新发展,其会根据市场需求,在船舶抵押贷款、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信贷、船舶保险等航运金融基础上,不断开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促进金融服务升级,以满足内河航运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

优质的司法服务,不仅是化解纠纷的重要保障,更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稳定交易预期、提振行业信心的“压舱石”和“助推器”。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武汉海事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河航运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高质量海事司法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

全面总结海事司法

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立足职能定位和专门法院特点,聚焦精准服务多向发力。2021年以来,累计审理、执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等涉金融案件1712件,总标的额高达102.74亿元,为长江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一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维护内河航运金融安全。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内河航运金融安全。

二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高质效审理和执行每一起内河航运金融案件。遵循金融规律,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的金融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航运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坚持支持信用担保与抵押担保并行的同时,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适用保险法,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分散航运企业运行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等风险,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如2021年审结的全国绿色金融第一案,在绿色金融原则的适用范围、裁判规则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案例支持。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在船舶扣押和拍卖方面的独特优势,建立并推行院执行局和重庆、宜昌、芜湖三个派出法庭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对涉及航运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依法高效采取诉前和诉中扣押船舶、冻结运费或租金等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创新执行方式,简化船舶评估、拍卖环节审批流程,推行“评估—公告—拍卖”全流程线上化,缩短处置周期,提高船舶、船载货物处置效率,及时高效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如高效执行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某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贷款纠纷一案,妥善处置船舶20余艘,为银行追回损失三亿余元。

三是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助力金融机构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为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帮助金融机构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法院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关注、思考类案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意见,助力金融机构完善工作规程,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防范航运金融出现系统性安全风险。如在审理涉及河南地区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河南地区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的支持力度和贷前贷后审查监管上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航运市场调研,严格贷款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涉船舶金融借贷纠纷发生的风险点。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强化金融监管与审判的衔接配合,努力推动形成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四是改革和完善司法服务方式,持续提升内河航运金融司法服务能力。对涉内河航运金融纠纷案件,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引入外部资源,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建“双碳”司法服务长江基地,创新推出“碳交易”生态修复机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领域司法保护新样本。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专家资源优势,围绕内河船舶优先权、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保留、抵押权冲突、保险代位求偿等问题开展专门研讨,推动航运金融法治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与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加强合作,联合培养兼具法律素养与航运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深刻思考海事司法

助力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路径

内河航运的繁荣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武汉海事法院将持续聚焦内河航运金融发展的新问题、新需求、新挑战,着力构建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海事司法服务体系,努力成为内河航运金融市场规则的“维护者”、金融风险的“化解者”、金融创新的“护航者”。

一要提升服务精准度。要密切关注内河航运金融创新动态,深入研究新型法律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向市场传递司法裁判规则和价值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预防法律风险。要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专家资源优势,针对相关问题如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保留、抵押权冲突、保险代位求偿等开展专门研讨,形成理论成果,并付诸审判实践。要深入内河航运金融一线调研,精准对接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的司法需求,围绕船舶抵押、融资租赁等业务,针对船舶融资、航运保险、港口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细分领域,探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和风险提示。

二要强化司法能力建设。要创新航运金融审判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官在金融、航运、保险、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航运、还懂金融的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要引入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制度,确保精准识别金融风险,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密切关注国际航运金融规则发展,结合中国国情和长江航运特点,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航运金融案件的审理,形成一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和裁判规则。

三要拓展多元解纷成效。要以“非诉优先、多元联动”为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特别是对于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融资租赁、保险等案件,更要注重调解与多元化解,以减少诉讼对抗性,为航运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提供柔性法律服务。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的协作,推动建立区域性航运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实现非诉解纷结果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降低内河航运金融纠纷解纷成本。要推动建立覆盖面更广、专业性更强的内河航运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库。要支持符合条件、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开展航运金融仲裁业务,打破“仲裁与司法脱节”壁垒,通过程序衔接、信息互通、支持仲裁以提升解纷效率。

四要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深化区域协作,主动加强与辖区内的地方法院、港航行政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机制,将司法保障与长江干线六省市发展要求深度融合。要持续加强与内河航运所涉相关机关的协同联动,积极参与内河航运金融政策法规的研讨与建议,推动形成更加完善、适应内河特色的航运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强国际司法交流,聚焦国际海事司法核心机构,积极借鉴其先进海事审判经验,提升处理具有涉外因素航运金融案件的能力,助力内河航运吸引更多国际航运金融要素聚集,为内河航运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五要深化数字法院建设。要大力推广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最大限度提升诉讼便利度,降低解纷成本。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航运金融案件审判智能化水平。要探索建立航运金融审判信息平台,建立重大航运金融案件信息专报制度,充分挖掘和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航运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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