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一万元。
2024年4月至7月,金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颗,重100余克。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其使用朋友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再由朋友转成现金或代充游戏账户,涉嫌“自洗钱”。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京山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金某涉洗钱犯罪立案,并查明其通过他人账户五次收取毒资。
2024年11月,京山市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过该案,检察机关从贩毒案件中精准挖掘洗钱线索,强化了全链条打击犯罪的履职力度。
(杨天丽 朱子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