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乃民生之本。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妇女在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就业领域的隐形性别歧视有所凸显。新修订的《办法》从劳动就业、职业保护、生育支持等方面系统强化女职工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着力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与全面发展。
突出公平就业,明确用人单位反歧视义务。《办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培训及退休等环节基于性别或婚育状况实施歧视,为消除就业隐性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依法听取妇女组织或女职工代表意见,保障其职场治理参与权和话语权。
细化劳动保护,强化“四期”特殊保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法享受规定的假期、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与用人单位协调调整岗位或协调采用弹性工作、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提升女职工获得感与幸福感。
健全支持体系,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办法》强调了政府应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确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并将待遇覆盖范围扩展至未就业女性、灵活就业女性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实现保障广覆盖。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持续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助力性别平等,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人社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