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青政征〔2023〕2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青山区棚改二期(非住宅)青山镇片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因下列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下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向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现依法对下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催告。自公告之日起,下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立即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腾空事项。对上述催告,下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通知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