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通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狩猎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获刑,并被法院判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底至今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金某某,在通山县划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多次使用单管猎枪及制式猎枪弹,大肆捕猎野生动物,其中,包括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以及七只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麂子。经鉴定,这些野生动物总价值达2.6万元(另案处理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万元)。
经审理,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公益诉讼请求。8月12日,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某、金某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判令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万元。该笔款项将专款专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修复、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公共利益维护。
(阚巍 舒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