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6日

老河口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杨长江、杨娇:

经查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成立,股东为杨长江和杨娇二人,2019年7月29日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登记注销。该公司经营期间在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302省道南侧建设办公楼、综合楼,未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证面积14860平方米,核定应建地下室面积为445.80平方米。因主体工程已完工,修建防空地下室已不可能。依据鄂价费规【2013】80号文件规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00元/平方米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应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56640.00元。我办已于2025年6月25日、6月27日分别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告知杨长江、杨娇到我办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杨长江、杨娇既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又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办拟对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未办理清算,杨长江和杨娇二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向本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5664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因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拟处罚款13374元。2025年7月20日我办通过刊登公告形式向杨长江、杨娇告知,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八日内到老河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杨长江、杨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及听证,本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杨长江和杨娇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向本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5664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湖北坚美塑钢有限公司因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处罚款13374元。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襄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老河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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