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局
作为湖北数据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数据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与安全的重要指示论述,着力运用法治方式打通数据生产、治理、整合、共享、开放、流通、服务、权益保护与安全保障全链条,以数据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数据强省、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据工作的关心支持,凝聚了全省数据系统的智慧,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成果。
一、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数据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出台条例规范和引导数据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这是践行殷殷嘱托、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据工作,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在考察湖北时强调,“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贯彻总书记新发展理念对数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赋予新使命、提出新要求。通过条例立法,将党中央推进数字经济、数据市场、数字产业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并推动贯彻落实。
这是顺应发展大势、汇聚支点建设发展动能的现实需要。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核心、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标志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加速重构经济发展模式。省委书记王忠林提出大力实施“七大战略”,推动各项工作向支点建设聚焦发力。通过条例立法,推动数据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协同,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以数据链促进创新、产业、资金、人才四链融合发展,对于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整体提升支点的产业竞争力意义重大。
这是转变治理方式、建设高水平数字湖北的重要举措。数据已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通过条例立法,面向数字时代主动布局,推进高质量的数据治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可以为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建设更高水平的数字湖北注入不竭的数字动力。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强化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我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主线,以“三法三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从湖北实际出发,总结提炼我省加强数据制度建设、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彰显数据立法的湖北特色。
条例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六十九条,涵盖数据工作全链条,重点突出五个方面:
——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
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机制。鼓励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权益进行登记,推动登记凭证作为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数据流通交易、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激发供数、用数动力。明确采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应当遵循的规则,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更好维护平台用户权益。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差异化保障措施。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安全。(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
——提高数据资源管理水平和供给能力
对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规定,推动建立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聚焦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难题,制定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与管理,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业务应用专题数据库、重点行业领域主题数据库,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监测、评估,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强化数据资源调查,为制定数据相关政策、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支撑。鼓励市场主体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实现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标准化治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培育开放、公平、合规的数据要素市场
为促进数据流通、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条例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以及流通交易进行规范。优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强化清单管理,构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规范开放数据获取和使用,充分发挥数据的创新驱动作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明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强调合规审核、信息披露等程序。规范引导数据流通交易,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和共享激励制度,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繁荣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强化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赋能
为促进数字化发展应用,条例结合国家规划与我省实际作出系列促进性规定。数据产业方面,科学规划布局,统筹推进数据特色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加大人才、资金、能源等政策扶持,支持引导数据企业发展;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据产业发展模式,推进数据技术创新,支持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原创性技术突破。数据应用方面,推动数据与实体经济、生活服务、城市治理深度融合:促进数据赋能实体经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数据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府运行效能。(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
——完善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
为保障条例落实、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条例完善了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基础保障方面,统筹规划数据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互联互通与绿色发展,强化资金、用地用电、人才等要素支持,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协同监管方面,强化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网信、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报告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全流程处置。(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三、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
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全省数据系统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以此为契机,紧扣改革创新要求,会同相关单位推动数据资源的高效汇聚和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加强宣传引导,凝心聚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地
出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权威解读、集中研讨、分享交流等活动,宣贯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整合利用媒体资源,通过政策解读、问答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高校、进社区,提高条例知晓度,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同时,坚持制度为基,以条例出台为起点,压茬出台一批“产业所需、发展所急、社会所盼”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管理等制度机制。
——启动专项攻坚,打通数据“聚通用管”梗阻
全面盘清各地各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及其数据情况,编制统一的数据目录,按照应归尽归原则汇聚数据。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与管理,推动数据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互联互通,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破解“数据孤岛”。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地率先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促进企业数据流通利用。加快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与贯标,推动协同共管,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
——突出生态培育,引领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发挥“汉襄宜”引领带动作用,统筹各地市在行业、功能上错位发展的产业规划布局。采取“引增育转”等多种方式培育数据企业,推动数据企业登记入库,完善数据企业培育库,联合金融机构创新“数易贷”等产品,为数据企业提供低息融资服务。推动多元主体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协同发展的数据市场,构建数据交易服务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交易流通。积极争取国家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组织基础条件好的地区率先打造数据产业集聚区。出台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举措,加大对算力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方面支持力度。
——注重权益保护,深化多元主体权益防护体系
健全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加快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工作实践。鼓励数据持有者对数据权益进行登记,推动登记凭证作为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流通交易、融资担保等活动合法证明的广泛应用,激发市场主体数据资源建设投入与开发动力。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第三方专业服务,降低数据产权登记成本。建立数据权益纷争调解机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强化组织保障,构建长效多方协同推进格局
从统筹网络、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人才培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完善数据发展和治理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边界和责任链条,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依法高效化解在数据领域产生的矛盾纠纷。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