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8日

数字治理应走出“技术至上”误区

□ 翁俊芳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之下,数字治理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动公共服务创新的关键路径。然而,在数字治理的实践与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深入剖析数字治理中“技术至上”的现实表现、挖掘其根本原因,并探索走出误区的有效路径,对推动数字治理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技术至上”的现实表现

过度依赖技术工具,忽视治理本质需求。少数地方和部门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技术平台的搭建与升级中,却未能充分考虑民众的实际需求。有的耗巨资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引入先进的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但在实际运行中,系统功能与治理的核心问题脱节。有的在推行数字化转型时,忽视了技术运用的本质是提高解决治理问题的效率,导致基层治理工作陷入“数字锦标赛”“数字官僚主义”等怪圈。

技术系统封闭化,缺乏协同与共享。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技术系统各自为政,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形成“数据孤岛”和“技术烟囱”。一些地方的数字治理平台为了追求技术的先进性与独特性,采用了封闭的技术架构与私有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力量难以参与数字治理,限制了数字治理总体的开放性和多元性。这种情况导致数字治理缺乏社会协同,无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

技术应用忽视人文关怀,缺乏治理温度。随着数字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一些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由于缺乏数字技能和与时俱进的数字化设备,难以享受到便捷的数字服务。一些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治理决策系统,由于算法设计不合理或数据偏差,可能会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公平对待。

根本原因是手段与目的颠倒

过度依赖技术工具、忽视治理本质需求的根源在于对技术工具理性的过度推崇。工具理性强调通过精确计算和技术手段实现目标,在数字治理领域,这种思维使得治理主体将技术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片面追求技术的高效性和精确性,而忽视了治理的价值理性。当前对技术工具理性的过度追从,使得治理主体在实践中本末倒置,将技术手段作为治理的核心,而将真正的治理需求置于次要地位,导致数字治理偏离正确方向。

不同层级部门的利益驱动导致数字治理技术系统封闭化,阻碍治理协同与数据共享。在现行治理体制下,少数部门为维护自身利益,倾向于建立独立的技术系统,掌握数据资源的控制权,以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和资源分配权。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管理机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技术系统的协同与数据共享。部门利益的藩篱与制度的缺失相互作用,使得技术系统封闭化问题日益严重,阻碍了数字治理的整体推进。

在数字治理过程中,缺乏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是导致技术应用忽视人文关怀、加剧社会不平等的症结所在。在“技术至上”的思维模式下,治理主体过于关注技术的功能实现和效率提升,将人视为技术应用的对象和数据来源,而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和多样性需求。这种对人文价值的漠视,导致数字治理在追求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偏离了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轨道。当前人文价值理念在数字治理中的缺失,使得技术应用未能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和利益诉求,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目标。

从“技术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

重构治理逻辑,明确技术工具的定位。治理主体应树立正确的数字治理观,将满足人民需求、实现公共利益作为数字治理的根本目标,将技术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在引入和应用技术时,要充分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技术手段与治理目标相契合。此外,还应加强对治理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数字治理素养和价值判断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认识技术与治理的关系,避免陷入“技术崇拜”。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将治理效果、公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指标,对数字治理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技术应用策略,避免盲目追求技术的先进性而忽视实际效果。引导治理主体关注治理本质,实现从“技术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

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在差异化基础上制定有机统一的数字治理规划和标准,明确各部门在数字治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建立并完善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消除数据壁垒和技术障碍。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明确数据权属、使用规则和安全责任,保障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数字治理协同与共享方面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阻碍协同与共享的行为进行约束。此外,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数字治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促进技术的协同与共享,提高数字治理的整体效能。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数字治理中的人文关怀。政府在推进数字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和能力,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缩小数字鸿沟,保障社会公平。例如,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可以开发适老化、简单化、无障碍的数字服务产品,提供线下培训与辅助服务,帮助他们跨越数字障碍,享受数字治理带来的便利。同时,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算法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防止算法歧视和数据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加强数字素养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数字技能和信息安全意识,促进数字社会的公平、包容发展,使数字治理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治理实践的深入推进,还需持续关注数字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探索创新,推动数字治理理论和实践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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