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抓好宣传解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通知提出,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绝或者故意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对、虚假整改;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其他干扰督察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