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8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鄂州市名扬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鄂州市名扬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所列清单借款人及担保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包括诉讼费用)依法转让给鄂州市名扬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债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鄂州市名扬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鄂州市名扬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序号借款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或贸易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编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原贷款行

1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Ld(2014)022、Ld(2014)027李洪来、黄水玉、沈凤英、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zgbz(2014)038、zgbz(2014)039、zgedy(2014)016、zgedy(2014)017建设银行鄂州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签署的《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协议》(编号:(2024)邮银鄂FXGLB0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承债人,请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承债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27-85713756、027-8571244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5年1月8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债权合计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其他债权原贷款行

基准日:2024年08月07日(单位:元)

1荆门市沙洋楚小鸭食品有限公司42006278100215060001抵押人:荆门市沙洋楚小鸭食品有限公司42006278100415060001;《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6,346,053.923,000,000.003,296,053.9250,000.00沙洋县支行

《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人:叶加雄、全正娇、叶云42006278100615060001《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2老河口市天玑制造有限公司42000061100213070005抵押人:童元超保证人:童元超、张小林、童元明42000061100413070003《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3,075,547.881,463,485.68 1,582,070.6229,991.58襄阳市分行

《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2000061100613070005《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3湖北富利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42000061100214120034抵押人:老河口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42000061100413110013《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人:陈斌、刘文芳42000061100613110025《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8,666,827.064,000,000.004,601,662.0665,165.00襄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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