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不遵守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在重大问题上擅自表态、评论或者承诺,引发外事纠纷;有的党员对外方发表“两个中国”“西藏独立”等反华言论不予批驳、抵制;有的党员在境外违规与反华、敌对分子交往,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不遵守境外法律法规,触犯当地法律;有的党员涉足境外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嫖娼、赌博等行为。
【执纪者说】
涉外活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党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要提高警惕,认清和抵制敌对势力的拉拢、侵蚀和胁迫。要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不泄露内部情况。要强化组织观念,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安排,如实向组织报告情况。要强化自律意识,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收受礼品的规定。要注重外交礼仪,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服饰、仪容得体,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在赴境外招商过程中,外方工商人士发表“一中一台”言论,其担心影响到双方的合作项目而未予以驳斥,后被当地媒体报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该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严惩。
内容提供:省纪委监委 整理:湖北日报通讯员 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