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背弃理想信念,接受宗教仪规受戒、持戒或经常性参与宗教讲经、弥撒、朝觐等活动,成为宗教信徒,背叛了马克思主义,背叛了共产主义事业;有的党员违纪违法后,不向组织坦白,每日胆战心惊,为寻求心灵慰藉,投入宗教门下;有的党员,利用宗教活动,煽动信教群众抵制党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执纪者说】
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是共产党员的铁规矩、硬杠杠。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规范自己,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塑造自己。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也是党的纪律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沉迷于宗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党分道扬镳,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予以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某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从收听佛教音乐到居家禅修,最后信奉佛教,放弃了共产党员必须坚持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立场,丧失了理想信念,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被开除党籍。
我国少数民族较多,各民族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有的风俗习惯和宗教形式有相似之处,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个人信教行为与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区分开来,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不能认定为宗教活动,党员参加这些活动,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信仰宗教,要结合民族风俗习惯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