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六:

组织、参加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

《条例》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丧失共产党员的信念和立场,策划、指挥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的党员不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干涉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引发信教群众不满,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党员不了解宗教事务,干涉宗教团体正常教务活动;有的党员工作缺乏调查研究,侵害寺观教堂合法的财产权益等,引发宗教团体的抗议,造成不良影响。

【执纪者说】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持续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会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带来危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宗教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党员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应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如某单位党员违规参与宗教活动,并在“讲经、说法”等宗教活动中,批评党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造成恶劣影响,该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要把宣传无神论与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区别开来。共产党员在适当场合,采取适当方式向公民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能被视为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但是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强迫信教者放弃宗教信仰,则属于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应以违纪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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