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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仅要发挥统计法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更需要通过不同层级立法,配套形成健全完善的统计法规制度体系。
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形成防治统计造假齐抓共管的局面。
□ 谢高波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设,对于统计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我们要把学习贯彻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更加突出统计工作的政治性;增加统计监督相关内容,强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加突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要求与时俱进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和手段,更加突出统计生产的科学性;对保密范围、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更加突出统计工作的人民性;注重与党纪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的衔接贯通,更加突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施法之要,首在宣法。要坚持分级分类,迅速掀起普法宣传热潮,厚植统计法治精神。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统计法列入各级各部门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内容,常态化落实统计法进党校,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聚焦政府统计人员这个主体,系统组织教育培训,督促统计人员先学深学精学、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抓住统计调查对象这个源头,利用数据采集、数据核查、执法检查等时机开展嵌入式普法,推进“送法入企”和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面向社会公众这个基础,结合“中国统计开放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点,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营造新法施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健全统计法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计法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统计工作,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仅要发挥统计法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更需要通过不同层级立法,配套形成健全完善的统计法规制度体系。
要对照新修改统计法条款和精神,全面梳理现行地方性统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立、改、废”工作,确保统计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有效衔接、务实管用。认真做好《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有序推进条例修改。围绕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我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面梳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贯通协同、数据质量管控、统计执法检查等各类制度机制,清理与统计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文件,统筹做好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统计法全面贯彻落实。
筑牢统计数据质量防线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也是统计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此次统计法修改,将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建立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相关要求固化为法律制度,就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统计造假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为构建党政同责的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形成防治统计造假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依法推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推动将统计监督成果、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严格执行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强化统计生产全流程管理,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守统计主阵地,把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为首位职责。全面履行统计监督职能,加强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
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新修改统计法,吸纳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在立法目的中要求“加强统计监督”,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细化列举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等,并注重纪法衔接,加大追责力度,更加有利于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推动统计法的贯彻施行,必须着力推进统计监督体系构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要持续巩固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级统计督察。持续建强统计执法队伍,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推动追责问责。持续完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审计等各类监督贯通协作,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坚决防治统计造假、搞“虚假政绩”等问题。
提升统计服务保障效能
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规定。还明确,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运用;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这些修改,为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水平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经济形态变化日新月异。要充分发挥统计法对统计改革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凝聚改革共识,加快推进重点统计改革任务落实。聚焦“省之要事”,研究落实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做实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推动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调整优化,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计监测评价,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省高质量发展进程和绩效。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生产方式,全面提升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作者系湖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