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等合同并办理贷款,但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合称“利息”)。截至2024年11月,因以下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时间较长且已严重违约,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予以公告催收。具体如下:
序号借款人债权金额(截至2024年9月30日)担保人、其他义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小计
1吴辉27402.55 16073.3 0 43475.85 易川
2汪方军79809.78 19021.52 0 98831.3 王昌英
3徐志锋8651.73 1592.91 0 10244.64
4刘厚君0 15408.58 5389.5 20798.08 陆家玲、朱邦新
5刘厚君52548.5 72087.52 4163 128799.02 陆家玲、易军虎
6易爱国14688.13 3539.37 0 18227.5 张兆云、李兆娥
7胡宇飞0 12408.32 0 12408.32 胡德峰、秦道南、宜昌市冠英祥商贸有限公司
8丁秀波0 68320.2 30566 98886.2 郭纹、丁曰文、吴银磊
9杨三春0 3984.41 1000 4984.41 王颖、邵显高、周波
10陈亮350000 62096.47 0 412096.47 武汉凯悦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1邹金华0 11900.93 5000 16900.93 张洲和、梅传波
12周汉江0 26078.48 5000 31078.48 代艳琴、陈文
请以上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于本公告发布后立即与我中心联系,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