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祝华、通讯员杨国良)12月1日起,荆门市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确定,但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可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