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担保人王伟泽(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7001240997)、徐凌(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305251000):
贵方为北京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1)在我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016Z保201311250001),保证范围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2016借201311250001)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贵方为内蒙古圣泽鼎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2)在我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014Y保201312110001)以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12月27日签订),保证范围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2014借201312110001)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
但借款人1北京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截至2024年11月30日,已逾期本金403596643.19元及利息。借款人2内蒙古圣泽鼎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截至 2024 年11月30日,已逾期本金102357600.13元及利息。
为此我行要求贵方立即按照《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016Z保201311250001)、《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014Y保201312110001)以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望贵方见此公告后联系我行并履行还款担保义务。否则,我行将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