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对5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今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全省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清理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或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事项已经明显过时的规定。
决定草案决定废止《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5件地方性法规。
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部门由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财政部门,并对有关表述进行规范。
修改《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将“乡镇林业工作站”修改为“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取消临时使用林地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并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的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的规则作出修改。
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删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规定;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程序作出修改。
修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在条例关于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规定中新增“社会资本投资”,删除了水路交通规费的条款;并对条例中关于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等行为的罚则作出修改,删除第六十七条规定。
修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职责,删除了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符,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实际调整主管部门名称;并对人体器官的界定、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排序、 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罚则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