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雅青、通讯员蔡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国有“三资”清理盘点、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防范财政投资风险、维护国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动力循环机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大财政体系建设,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对于加强经济治理、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国有“三资”清理,旨在把分散在各领域的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聚合起来,并通过有效的确认、确权、确值,让各类国有“三资”可量化可入账。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法院要明确司法确认标准、优化司法确权程序、提升司法确值质效,对产权明晰的国有“三资”依法依规进行司法确认;对产权界定不够明晰、存在争议的国有“三资”,依法准确进行权属认定;全面规范涉国有“三资”案件司法评估及司法拍卖程序,保障国有“三资”合法合规流转处置。
为护航国有“三资”盘活增值,加快“三变(分散变集中、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债务风险联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国资国企债务纠纷;要防范化解政府信用风险,依法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等纠纷案件,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畅通府院信息互通渠道,探索推进府院招商引资联动机制,为国有资产积极盘活、安全处置、高效投资,助力“三变”改革成效落实落地提供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要审慎处理涉及国有重大资产转让等涉国资纠纷,严厉打击侵害国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及时提炼司法审判经验,系统总结国有资产投资所涉法律风险,向有关部门提出风险防范与管控建议,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