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蕲春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部分“探店”视频博主以“素人体验”形式发布短视频,分享并评价当地多家餐饮店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视频页面还添加了各种购物链接,但未明确标明“广告”字样,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根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9月10日,蕲春县检察院就此与相关行政单位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促使其依法履职整治上述行为。
相关行政单位迅速开展行动,对该县探店视频所涉商家进行摸排,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对相关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月18日,检察官回访发现,相关平台上三十天以内发布的探店视频均已在主页显著位置上标明“广告”字样;对于三十天前发布的探店视频,也全部在文案末尾标注“本视频为广告”字样。
(丁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