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2年9月,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让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出具了一份盖有甲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表明早在2020年甲公司就提出终止合约。甲公司否认出具过该“情况说明”。经鉴定,发现该“情况说明”系伪造。乙公司报了案。
调查显示,该“情况说明”出自乙公司外部经销商聂某。据聂某供述,一开始伪造“情况说明”是为了规避责任,后来则动起了歪心思,在收到乙公司返还的4.2万元购车款和价值5.5万元的相关设备后,将这笔购车款及“贱卖”设备所得款项1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聂某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谅解。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今年8月,该院依法对聂某提起公诉。
(李鑫鑫 严予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