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

湖北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恶意破坏环境致生态损失648万元,被判多赔一倍

2023年7月,五峰法院“青春背篓”普法宣讲团为村民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五峰法院供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地处“长江之腰”的湖北,是长江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开展长江大保护,是每一个荆楚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

1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包括“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等等(详见链接)。对这些案例的审判,彰显了湖北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筑牢长江大保护司法屏障,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担当作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张之婧

判惩罚性赔偿彰显司法威慑力

2015年,湖北某甲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康养旅游项目。不料,后续项目实施变形走样,规划中的康养项目基本没有进展。

湖北某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长阳某甲公司和长阳某乙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应急排险等名义在项目所在地非法开采建筑石料并加工销售。

违法行为败露后,经查明,4公司非法开采白云岩共计1100余万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48万元,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据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求4公司依法连带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惩罚性赔偿。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4被告分别以委托方、发包人、建设单位等身份共同实施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武汉中院判令4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648万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648万元。

“本案是湖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判决故意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还需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有助于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权行为,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司法范本。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保护长江母亲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89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司法保护令守护长江文化遗产

长江文化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一环。

槐山矶驳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槐山西麓长江边,是长江上仅存的一处古代航运建筑设施,全长247米,迄今已有500多年历史。2013年,槐山矶驳岸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今年5月槐山矶驳岸对外开放前夕,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专门发布司法保护令,在古代“出示严禁事”石碑边竖立“司法保护令”禁碑。

禁碑写明,禁止对槐山矶驳岸的古砖、古碑、古墙、古柱石等实施拆除、损毁、占用、刻划、涂污等破坏活动;禁止在槐山矶驳岸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在槐山矶驳岸实施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其他行为。

以“司法保护令”发布为契机,江夏区法院在附近村湾开展“文物保护,人人有责”法治宣传活动,周边群众愈发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破坏文物的严重性,社会效果良好。

“江夏区法院抓好法律规范提前量,打好文物保护‘主动仗’,为长江流域历史文物精细化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守护长江,不是一人之责,是家住长江边每个人都关心的事。

全省各级法院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有效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

同时,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强化预研预判预警,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3份,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湖北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环境司法的力量筑起坚不可摧的绿色屏障,为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作出司法贡献。”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链接】

长江大保护

十大典型案(事)例

1、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3、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电投集团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4、某环境研究所诉天某公司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业养殖经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5、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诉来凤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河道阻塞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7、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南省某公益保护中心诉武汉交通某公司、武汉某高速公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9、江夏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文物保护司法保护令

10、石首法院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运行管理机制

【点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宝: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典型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这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事)例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引领意义,能提炼和抽象出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的裁判规则。

例如,案例3灵活适用认购碳汇机制填补服务功能损失,厘清了认购碳汇的适用条件;案例5明确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不仅是作出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还包括要在行为人未改正时采取相关措施。

在社会意义上,本次公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也体现了“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理念,向全社会昭示司法护航长江大保护的决心。

例如,案例1是我省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有效打击“违法成本低”的犯罪心理;案例9通过文物保护司法保护令提升文物保护力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张之婧)

全国人大代表王琼:

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零容忍”

“从事长江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近30年,我亲眼见证长江水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全国人大代表、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关水厂王琼工作室负责人王琼说。

在本次省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事)例中,她最关注“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被告单位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因管理的净化厂水质不达标、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被告人胡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排水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量标管”与“进水管”接口对调,让监测设备通过“量标管”抽取准备好的混合液,以替代监测设备应该抽取的排水水样,从而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在此期间,该公司运营的水质净化厂将大量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河流。

王琼认为,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既彰显了法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零容忍”,也对社会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民携手守护长江。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张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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