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王淼 周法升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天门、潜江、仙桃三个基层法院。辖区内河流纵横交错,长江的支流汉江流经天门、潜江、仙桃。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是汉江中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5年,汉江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湖北第一批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之一。多年来,该院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局,参与长江大保护,引领辖区基层法院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发展“三篇文章”。
“我们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司法力量守护美丽家园。”11月12日,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
司法护航百年老矿完成生态修复
10月25日,踏进天门市团山矿区,路面平整、空气清新。中间一汪雨水沉降形成的水潭,水质清澈,波光粼粼。
很难想象,这里曾是一个“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让周边村民叫苦不迭的矿坑。
团山矿区位于天门市皂市镇同兴村,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灰岩矿,有近百年开采历史。同兴村村民钱大爷记得,过去家里总是灰蒙蒙的,桌椅、床铺,甚至庄稼叶上都覆盖着一层白灰。还有日日萦绕耳边的机器轰鸣声、工具敲打声,让乡亲们饱受噪声之苦。
2019年,矿区关停,但未进行修复、覆绿,深达百米的矿坑周围也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2年8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与相关公司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相关公司在2023年底前完成团山矿区植被压覆区、石料挖方区、采石矿坑区修复工作,使生态功能恢复到基线水平。
协议签订了,怎样确保依约履行?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选择向汉江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汉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主任陈忠军介绍,司法确认裁定书和民事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一样具有执行效力。法院裁定双方之间调解协议有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团山矿区生态修复工程不仅关系到周边村民的日常生活,更将长长久久影响到当地地形地貌、生态资源等。汉江中院与天门法院主动介入,定期到矿区开展检查督导,确保修复工程如期推进。
“已投入5000余万元进行生态修复,恢复被毁林地7800平方米,新增林地1万平方米;播撒草籽12万平方米,新修矿区道路1700米。”相关公司项目负责人说,修复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经常到矿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公司上下环保责任感越来越强。
眼看碎石越来越少,灰尘不再漫天飞、噪声不再整日响,村民们也纷纷加入生态修复的行列。每当工程队缺人手时,大家都主动来帮忙。
如今,团山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已顺利通过验收。相关部门正规划将这里打造成旅游景点,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
“我们会持续关注矿区状况,将司法护航进行到底。”陈忠军说。
制度化精细化管理生态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阳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阳某不仅非法从他人手中收购野生动物,还自己捕猎,将猎得的野生动物卖给餐馆。不到2年时间里,阳某捕猎野生动物800余只,非法获利4万余元。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件审判,帮助大家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潜江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阳某一案中,潜江法院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模式,除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是环境损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常见方式。
这笔赔偿金,要怎么花、花在哪里、如何监管?
为规范管理,今年,潜江法院联合潜江市财政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共同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
该《办法》明确,当地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坚持“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公开,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生态损害赔偿金并非罚款,最终目的始终是修复生态,还绿于民。”闫小龙说,潜江法院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化、精细化管理,将更有利于推动责任落实、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公众权益。
多元化修复模式实现“一判四赢”
8月盛夏,汉江中院与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仙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来到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67万尾鱼苗投放入保护区。
这次增殖放流是王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被告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性修复行为。
2023年5月,王某、刘某在国家禁渔期驾驶木制机动船到禁渔区(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汉江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王某、刘某增殖放流67万余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经汉江中院细致调解、多次释法,王某、刘某最终认识到违法捕鱼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主动表示愿意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补偿。
“非法捕鱼损人不利己,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承担修复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保护长江从我们做起。”重回案发地,面对周边群众,王某、刘某懊悔地说。
谁破坏,谁修复;谁保护,谁受益。
近年来,汉江中院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修复模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一判四赢”。
同时,充分利用在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潜江返湾湖国家湿地公园、汉江兴隆水利枢纽设立的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和巡回审判法庭,打造集司法保护、法治宣教、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同、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于一体的生态保护共同缔造平台,建优建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沿阵地。
“我们将不断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在高水平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闫小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