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

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解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部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定背景和总体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强调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省委对支持工会民主监督作出了具体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我省去年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解决我省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的制定纳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立法工作。

条例是我省在工会民主监督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注重总结我省实践中的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工会改革和建设,构建科学管用的制度。条例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严格对标对表,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规规定。二是坚持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三是体现湖北特色,将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成果转化为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给。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导向,着力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共7章39条,包括总则、监督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建立监督组织,夯实监督基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监督主体,是监督工作顺畅有序开展的基础。围绕“谁来开展监督”,条例着眼于监督组织的建立,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利于推进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的落实落地。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并设专章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是对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员的产生、任期、任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践需要,增设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一步拓展社会参与。三是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监督员;用人单位工会的监督员中应当有一线职工,有女职工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等等。

——明晰监督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围绕“监督什么内容”,条例注重针对性,在梳理总结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湖北本地实际,聚焦职工群众关切,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14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保障平等就业、参加和组织工会等权利行使情况的监督,又有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还有对休息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劳务派遣用工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这些都与职工劳动权益息息相关。

同时,条例注重与时俱进,适应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对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作出积极回应。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针对其权益保障的薄弱环节,条例对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劳动法律监督设置了专门条款,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收集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并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方力量的协作配合和密切联动。围绕“怎么联动监督”,条例着眼于拓展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治理途径,建立健全工会与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各方面的联动机制,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效衔接。

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支持协作。条例规定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调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等等,以制度机制建设带动行政机关和工会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将我省近年来形成的“工会+法院”“工会+检察”等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安排,规定工会、法院、检察院应当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推动司法监督和工会监督的相互促进。三是群团组织的支持配合。条例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同时还对建立人社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规定,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将企业利益诉求纳入考量。

——丰富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是取得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围绕“如何实施监督”,条例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强调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促进劳动争议化解,同时突出刚性依法监督,通过闭环的制度设计增强监督力度。一方面,拓展监督方式,规定可以采取网络巡查、实地调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接收投诉举报、组织协商沟通等方式实施监督,赋予工会更多元的监督方式;另一方面,注重上下贯通,明确“上代下”监督制度,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在下级工会监督有困难时代行其监督职责,针对性解决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

同时,条例吸纳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广泛运用的实际做法,锚定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标,注重前期的提示、沟通和协商,对“一函两书”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在前期协商沟通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基层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提示无效的,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再次要求改正。仍未改正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过全链条的制度设计,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中的桥梁作用。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条例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上下各级工会组织和各方面力量不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好促进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引领全省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先行区建设火热实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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