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

《实施意见》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其他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现有规定开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制定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等进行认定。

认定部门应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做法,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为相应类别低收入人口。对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认定部门间在6个月内互通互认。低收入人口申请转换类别时,无须再次提供核对授权书,认定部门可依据对象原有授权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畅通线上求助渠道,方便困难群众自主申请和主动发现帮办申请。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省民政厅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牵头建立覆盖全省、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的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实现与相关省级部门救助帮扶业务系统对接,不断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民政部门要通过监测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及时将救助需求和帮扶信息反馈至监测平台,实现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需求精准对接、救助资源实时共享,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问题发生。

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线上申请入口和主动发现机制等途径,收集区域内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并录入监测平台。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更新及时。省级民政部门按照“一人一次”原则,对各类低收入人口进行排重,形成覆盖全面的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并将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获批和动态退出低收入人口不满两年的对象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可供省、市、县相关部门通过监测平台依权限查阅、调用。

加强动态监测。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基层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及时将其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情况录入监测平台,推动形成“线上数据比对+线下主动摸排”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动态监测机制。对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应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尚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群众,重点了解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是否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监测平台综合分析困难群众动态信息,对可能需要采取救助帮扶措施或需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发出预警信号。

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监测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因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触发的预警,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因低收入人口出现新困难触发的预警,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可能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救助政策和申办渠道;对于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认定部门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困难情形复杂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要实现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政策全覆盖,对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低收入人口,按“就高”的原则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现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不低于60%、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分类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并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对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或无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应改尽改。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方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大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四项基本殡葬费用减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鼓励开展慈善帮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实施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监测平台上实现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供需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专家点评

随着社会救助事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困难群众期望获得救助,但困难群众自身客观条件不一样,救助需求也不尽相同,如何系统性给予救助是社会救助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实施意见》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利于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实现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也不能少”。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救助对象不全面、申请救助不便捷、专项救助不充分、救助落实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一是《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这一概念并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其中,同时规定其他困难人员由“一事一议”程序认定,有力扩大了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充分体现了尽力而为。二是《实施意见》提出“一次申请、分类认定”、经济状况核查结果互认、申请救助无需重复授权、畅通网上求助渠道四条优化措施,政策措施更便民利民。三是《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现有低收入人口和潜在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数据交叉比对,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了解低收入人口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构建“线上数据比对+线下主动摸排”,积极推进救助工作数字化转型,有利于对困难群众早发现、早救助。四是《实施意见》提出实现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政策全覆盖,对有多重类别的低收入人口,按“就高”的原则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充分发挥专项救助的作用和潜力,形成梯度救助格局,有利于消除“陡坡效应”。五是《实施意见》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推进发展“大救助”格局,增强社会救助供给,扩大社会参与,有利于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类别化、差异化的救助需求。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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