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第一部省级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审计41年历史上首部审计立法,是湖北审计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湖北内部审计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和要求,全面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条例对于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发挥服务单位治理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党和国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通过制定《条例》,用法律形式把党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固定下来,用法定程序把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用法律手段保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在湖北走深走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内部审计是推进单位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离得近、看得清、反应快的特点。2023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审计项目1.3万个,促进制定及修订完善制度4.6万个,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252人,内部审计在服务单位治理、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保障还不够,我省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释放内部审计活力,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更好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内在需要。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构成,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审计的重要补充。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2733个,其中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630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9550人,其中专职人员2686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有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更好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共7章44条,从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才能更好地落实《条例》。《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充分体现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条例》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开宗明义地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条例》最鲜明的政治特征。学习贯彻《条例》,首先要从政治的视角来把握党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使内部审计工作始终按照党的要求,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发展,自觉当好党和国家的忠诚卫士。
(二)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责任、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跟踪检查责任,强调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国家审计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推动成果运用更加有效高效。
(三)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依法独立的特殊性要求。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依法履职、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提出内部审计要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一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不同特点,明确了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二是为减少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干扰,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三是明确可以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行差异化考核,消除内部审计在履职过程中的顾虑,推动更好地调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
(四)充分体现了解决内部审计实际问题的鲜明导向。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稳步发展,取得较好成绩。但在工作实践中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管理体制不顺畅,职责权限不清晰,机构和人员保障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如通过明确单位一把手直接领导的管理体制、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细化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内容、加强质量管控措施、压实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责任等方式,从法制层面推动解决这些问题,更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坚持领导带头学、全员参与学,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在全省上下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让全体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坚持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把《条例》要求与当前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起来,找差距、补短板、促提升,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省审计厅将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在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一款一策要求加快制定《条例》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每个条款的具体落实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促进《条例》落实落地。被审计单位要组织专班、明确专人,全面清理现行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文件,对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程序、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等方面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款要及时修订完善,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开展。
(三)做好与有关单位的贯通协同。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行业主管部门的贯通协同,共同推动《条例》落地落实。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条例》的公告、报送备案等工作,配合做好《条例》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加强与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对相关行业、系统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提高指导和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通过组织专题培训、“以审代训”、业务交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平台建设,定期收集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将其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采取多种方式,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四、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全新起点,是加快推动湖北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各级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认识,创新方法举措,强化责任担当,以高质量内部审计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在树牢科学审计理念上下功夫。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树立科学的审计工作理念,以更好地适应内部审计法治化要求。当前,要重点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内部审计既要坚决揭示违纪违规问题,又要树立鼓励创新、支持改革的鲜明导向,慎重对待和审慎评判单位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既要立足监督,更要着眼服务,切实站在服务单位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谋划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三是处理好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责任,切实做到审计内容合法、审计程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保障好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隐瞒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有关秘密隐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着力在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条例》提出,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内部审计机构要把高质量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全过程,在提升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见成效。一是要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加强计划立项的调查研究,找准内部审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有效监督更好服务单位的治理,促进提质增效。二是要抓好审计质量管控。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把握审计工作的规律,深入揭示问题,做到查深查透。三是要注重提升成果质量。做到审计报告有精度,服务单位决策有高度,督促整改有力度。
(三)着力在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上下功夫。《条例》明确提出要把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内部审计机构要大力推动审计方式方法创新,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一是落实研究型审计理念。要把研究贯穿到项目计划、实施、管控、报告等各个环节,深入研究经济活动中的典型违纪违规问题操作手段、新的审计技术方法等,努力形成审计方案库、审计操作指南库、审计信息库等一批可使用、可复制的研究成果。二是不断丰富审计业务类型。在做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业务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开展其他类型审计。三是逐步探索深化大数据审计。有条件的单位要紧跟数字化发展要求,强化大数据思维,加强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大数据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和穿透力。
(四)着力在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上下功夫。《条例》强调国家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都要积极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单位要做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下半篇文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问题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及时分析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