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爱虎
9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介绍,《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是经省委批准的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部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将数据资产管理纳入内审范围
《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审计机关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近期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要求,《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同时,对于不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等主体,鼓励和支持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条例》将数据资产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并明确将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同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国企总部应加强内审机构建设
《条例》注重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有企业总部应当通过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等方式,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同时,统筹考虑不同企业实际,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勇士表示,省政府国资委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省属企业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上强化工作保障,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省属企业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能否保持独立性,是决定内部审计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的关键。《条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要求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可以实行与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差异化的考核办法,尽可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上和职能上的独立性。
省审计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捷介绍,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2733个,其中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630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9550人,其中专职人员2686人,有效构建起单位监管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