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邓昭玲
从濒临倒闭到浴火重生,今年,襄阳某食品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焕发新生机。
这家食品公司曾有过年产值3亿元的“辉煌时期”。出现债务危机后,食品公司及其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申请。
“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一旦破产清算,各类债权人都将损失巨大。”襄阳市襄州区法院研判认为,破产重整更能保障各方利益。
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法院指导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投资人、股权投资机构、同类上下游企业发出邀请,磋商合作事宜。最终,一家健康产业公司与食品公司达成合作,出资支持其后续生产经营,职工、税收债权的预估清偿率从近乎为0提升至100%。
把面临破产的企业救活,让正在经营的企业活得更好。湖北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
给出执行宽限期,给债务企业一次机会
“还好有信用宽限期,公司才能回归正常经营状态。”2023年,利川一家工程公司与一家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工程公司未及时申报财产,利川法院向该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工程公司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与法院执行干警联系说明情况。原来该公司正在申请贷款,倘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贷款无法获批,公司项目也将受阻,希望法院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企业呼声必须重视。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该工程公司整体信用良好,且收到法院通知后有实际行动配合履行,符合宽限条件。
后来,该工程公司在宽限期内成功获得贷款,经营未受影响,按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
2023年3月,省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充分发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全力打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边通过失信预警措施,督促被执行企业主动纠错;一边运用信用修复手段,将2.8万余家企业及时移出失信“黑名单”,帮助这些企业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扫清了障碍。
紧扣省委“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要求,湖北法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动司法降本增效。
连续3年,省法院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落后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公开约谈,向全社会传递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严格要求。加大力度推进破产审判,强化府院联动,全面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审结破产案件596件,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480.65亿元。
优化财产保全流程,企业债权实现有保障
“从红到蓝,是企业和法院的‘双向奔赴’。”今年8月,湖北某工程公司向大悟法院起诉三家公司,要求三家公司分别支付建筑设备租金36万元、20万元、52万元。
4年前,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在案件办理全过程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把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今年,省法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升级,由“法院单向评估”模式转变为“法院、企业双向评估”,评估结果分为红、黄、蓝3个等级,红色代表影响重大、黄色代表影响较大、蓝色代表影响轻微或无影响。
作为试点法院,大悟法院在涉企案件中充分运用“双向分级”评估制度,根据企业填写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综合研判案件情况。
“欠款金额加起来超过百万,对我们影响不小,希望被告尽快履行支付义务。”自评表中,湖北某工程公司对其中8项内容填上红色,2项填上黄色。
根据企业自评结果,大悟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有效帮助企业及时止损,遂提出相关建议。今年,该院优化财产保全流程,立案部门与执行部门有效衔接,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裁定、当日移送执行立案。经湖北某工程公司申请,大悟法院及时对三被告公司采取保全措施,让债权实现有了保障。
采取保全措施后,大悟法院立即指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眼看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设备被查封,被告方不得不履行支付义务。经调解,三家公司均与湖北某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迟于10月底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
还款有了保障,企业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综合评估,该企业的案件经济影响由“红”转“蓝”。
尊重企业感受、保障企业权益。湖北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升级行动”,出台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十条措施。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建立简案快办机制,严格审限管控,压缩立案、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办理时限,推动诉讼全流程提速,全省法院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同比下降9.49天。
打造让企业放心创新创业的土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此,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对发明专利、关键技术、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发企业创新动力。
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A公司员工刘某等3人在任职期间投资成立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B公司,A公司因此与刘某等3人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等3人离职后,将在A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信息用于B公司业务经营,并促成A公司的4家客户转而与B公司交易,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营业范围和市场客户存在交叉与重合,两者为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刘某等3人在A公司任职期间深度接触到的客户信息,包括了诸多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的信息,这些信息能为A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刘某等3人将该信息披露给B公司,促成该公司与A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交易。刘某等3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非法披露和非法授权第三方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最终,武汉中院判决刘某等3人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65万余元。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淀而成。”承办法官介绍,员工离职后将自己从原公司获取的信息运用到新公司经营中,与原公司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在认定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通过判决对这类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保障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
“京山桥米”地理标志保护案、“米其林”商标侵权案、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等,均对相关企业知识产权实施了有力保护。
全省法院通过依法惩治“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知名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在工业园区设立289个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等举措,持续助力湖北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全省法院将始终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肩负的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到位,以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