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5日

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宜昌同步开展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胡敏、刘晓艳)近日,针对一起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宜昌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开展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4年3月11日,根据第一季度双随机执法计划,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宜昌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4吨生物质蒸汽锅炉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328毫克/立方米,分别超标2.2倍、1.18倍。

3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开展复测,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到位。

4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会同该公司共同委托湖北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5月15日,鉴定意见显示,该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38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及时足额赔付。

6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6月7日,该公司主动缴纳罚款。

本案中,执法人员提前多次精准帮扶,告知该企业改进污染防治举措,提升治污能力。但该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在2024年一季度发生废气排放超标问题。

本案将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综合考虑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模式,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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