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5日

柔性执法的能量输出同样坚实而强大

□ 湖北日报评论员 张双双

占道摆摊、乱扔垃圾等现象,是城市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难题。近来,多地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的柔性执法模式,针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若主动整改、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就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有刚性一面,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很有必要。但因时因势,刚性很多时候并不拒绝温情。过去,因为对执法本质的理解出现偏差,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机械执法、“一刀切”,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等不时发生。“老农卖芹菜赚了14元,被罚款10万元”“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七旬个体经营户被罚款5万元”等“小过重罚”案例曾引发社会质疑。虽然最后得到纠正,但这些案例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

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注重执法方式的灵活性与人性化,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搞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以提醒教育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主动对失范行为纠偏改过,这让违法者在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能体会到法治的温暖与包容。

法治从来不是存在于纸面推演的真空中,而是植根在国法、人情交织,感性、理性并存的社会现实里。社会现实是复杂多元的,法治就是在大大小小的场景下与人们的生活产生联系。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启用柔性执法的方式,直观的效果是,让一个处于受罚位置的人,能看到执法主体针对其行为,在思量之后给予的合宜对待。深层的效果是,执法者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法理与情理等多重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的作为,守护了法治的源头活水,让正义、安全、公平这样的宏大词汇,可亲可感。

“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谚里的“拱心石”,有赖于良法,也离不开善治。善治不拒细壤、不择细流。

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就此而言,柔性执法,不是柔弱之柔,而是柔和之柔,其背后的能量输出,同样坚实而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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