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鄂银转2024第001号)及相关补充协议,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所列清单借款人及担保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和担保人,请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债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上述所列清单为截至基准日(即2024年4月30日)债权本金、利息、垫付费用等的余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债权文件约定的方式计算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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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