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伟
中国古代在纸张普遍使用之前,简牍是主要的书写载体。简牍文献大致上承甲骨文和金文,下启纸质的写本和刻本文献,在中华文明发展、传承的脉络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独特的学术价值,属于中国出土文献中的重要门类、人类文化遗产中的瑰宝。
长江流域出土的简牍,数量众多、时代齐全、内容丰富、保存比较好,既是一道独特、亮丽的文化景观,又是研究长江文明与中华文明珍贵且可靠的文献资源。其中,位于中游的湖北、湖南是很重要的出土地区。
两湖地区出土如此丰富、精彩的简牍,是由于春秋时期以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达并具有适合简牍保存的埋藏条件。其中本地特有的简牍,如楚国官府文书、楚人的卜筮祷祠记录、记载本地事务或数据的档案和簿籍,是探索荆楚历史与文化的珍贵文献。大量的简牍,是曾经在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文书、律令和书籍,是研究中华文明发展演进的重要史料。
出土简册包含大批久已失传的古书。如荆门郭店楚简中的早期道家文献《太一生水》和早期儒家文献《性自命出》《六德》等,荆州王家嘴798号楚墓出土的竹简乐谱,等等,都前所未见,扩充了早期文献资源。简牍对于传世文献,具有推定古书形成的年代、勘正古书中的错讹、启示古书的解读等重要学术价值。
近五十年来,秦至西汉早期的律一再出土,如云梦睡虎地秦律、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汉律十六章》、益阳兔子山木牍上的律章目录、睡虎地汉律和荆州胡家草场汉律等。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中,还有一些与律令有关的文书档案。从中我们了解到西汉早期律典体系的基本面貌:
一是总体呈现二分结构。兔子山律目,有“狱律十七章”和“旁律廿七章”两个总目以及各自包含律章的名目。睡虎地汉律与胡家草场汉律同样分成两大部分,并且保存具体的律文。张家山336号墓汉简《汉律十六章》,只有相当于“狱律”的部分,也佐证了这种结构的存在。这与史籍记称的“正律”“旁章”存在一定关联。
二是二分结构中的特别格局。据《晋书·刑法志》记载,秦汉律分为“罪名之制”和“事律”两类,分别是对犯罪与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在二分结构中,“旁律”各章均是“事律”,但“狱律”却在全部“罪名之制”各章之外,还包括兴律、厩律、效律等“事律”。《周礼·秋官·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在本来意义上,“狱律”应当等同“罪名之制”。然而,西汉早期律典中的“狱律”却包含部分“事律”,使得二分结构显得很奇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目前不清楚。推测“狱律”可能与“萧何定律”有关,“旁律”则是后来追加的律章。
三是在全国统一施行。这些记载律章、律目简牍的出土地点,有当时南郡的江陵、安陆二县,也有属于吴姓长沙国的益阳。说明律典不仅在汉王朝直接管理的郡县施行,在诸侯王国也同样有效。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睡虎地汉简均有“雠律令”的记载,这些都证明秦汉时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典。
目前,一些先前出土的重要简牍正在陆续整理、出版,如云梦睡虎地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等。与此同时,新的简牍还在不断出土。随着简牍资料的系统整理和解读,对长江文化和中华文化的研究,必将持续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