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日报评论员 艾丹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引发社会讨论。
事实上,这并不是首次提及“教育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违反校规校纪,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的学生,作出“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惩戒措施。《意见》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放在“加强教师权益保障”这个板块中来强调,传递出“将教育戒尺还给老师”的鲜明信号。
教育是一门充满爱与责任的艺术,惩戒本身不是目的,教导、引导学生才是初心。“教育惩戒权”并不是要回到“不打不成器”的旧观念里,而是允许老师在正当范围内、采用适度的方法管教学生。肯定“教育惩戒权”,针对的是教育领域一度出现的“不敢管”“老师怕学生”“一管就被告”等偏颇现象,给老师“该管就要管”的底气。肯定“教育惩戒权”并不是鼓励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僭越法律,不违反现有的惩戒规则,不伤害学生的人格和身体健康,不丧失教师的职业底线,是“教育惩戒”的基本前提。
对老师而言,“心有戒”“行有止”,才能立威、立信。“身正为范、德高为师”,唯有对师德师风作出明确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放心将教育的“戒尺”交到师者手上。本次出台的《意见》,在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涵养高尚师德师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凸显了严格规范教师队伍的态度。老师们有使用戒尺的主动权,但一定要慎用,不能模糊了使用的边界。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用心浇灌、用爱陪伴,比有形之“戒尺”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