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十: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斗争精神不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搞“和稀泥”,当“太平官”,做“老好人”,变相助长错误思想和行为滋生蔓延,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坚持原则是共产党人的重要品格,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对政治原则问题含含糊糊,对大是大非问题不能做“开明绅士”,对不良现象不能听之任之,而是要有正确立场、鲜明态度,敢于坚持党性原则、敢于亮明态度、敢于纠正错误。我们党历来提倡团结,但团结是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达成的,不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共产党人讲党性、讲原则,就要讲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决不能退让,否则就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如某纪检监察组组长收到微信好友发送的多条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息,不抵制、不报告,受到党纪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内容提供:省纪委监委

整理:湖北日报通讯员 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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