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对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定或者对外发表主张。如对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等其他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未向党中央请示,未经党中央批准,擅自作出结论性、指导性决定,或者向党外和社会公众以及国际社会等发表结论性、指导性意见。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党中央作出决定,任何有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中央的决定,才能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步调一致,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合力。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组织、党员个人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即使该决定和主张与党中央一致,党组织、党员的“擅自行为”也应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对于经集体研究而实施上述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责任。如某课题组受国家某部委委托开展深化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研究,但未经批准和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涉及全国性的财税改革政策,被多家媒体转载,引发社会猜疑和议论,该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均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