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日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五: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

《条例》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问题表现】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盲目举债、寅吃卯粮,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未经科学论证,盲目上项目、铺摊子,以博取领导关注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党员干部不甘心默默无闻,喜欢“作秀”而不是“做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造各类“面子工程”“门户工程”,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华而不实,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如某县委书记未经科学论证,在对口帮扶村建设大型文化广场,造成资源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其本人受到党纪处分。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政绩观不正害人害己,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建设,往往适得其反,得不到群众的认可,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谋的是个人私利,害的是一方百姓,不仅形象尽毁,而且会被终身追责。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系新增条款,充实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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