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以“学术交流”“研讨报告”等名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其核心和本质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成果。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明目张胆或者偷偷摸摸为上述言行提供资金、场地、工具、技术等方便条件,或者为上述言行鼓吹造势、掩饰隐瞒等。
【执纪者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如某党员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微博上发表、转载大量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污蔑改革开放的文章,受到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说明其已背叛党的事业,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放弃了作为中国共产党员的“政治宣言”,丧失了中国共产党员的条件,因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党员干部予以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的处分规定,是2015年《条例》修改时新增的条款,2018年《条例》和本次《条例》均予以继承,进一步重申不仅要追究公开发表上述言论的党员干部的党纪责任,还要追究提供方便条件的党组织、党员的责任。包括网络、报社、电台等媒介的组稿人员、责任编辑等对公开发表上述言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批准、决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上述言论的网站总编、报社社长、电台台长等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