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决定》第九部分专章部署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规定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深刻理解改革与法治、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重点应从四个方面展开:
把握好一个总体目标,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七个聚焦”中专门提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从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社会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五个方面全方位进行了谋划部署,每一个方面都体现了一个“新”字。
诠释好一个基本规律,即法治和改革相统一。具体包括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如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等。湖北可以立足实际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成果和经验,为全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和参考。
研究好一个新命题,即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个命题之“新”体现在: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更有利于实施监督保障。第二,从“法律治理”到“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良法善治作出进一步谋划和部署。
落实好一个战略部署,即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怎样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体现在经济方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政治方面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