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伪造签名代理他人参加诉讼的律师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妨害诉讼的不诚信行为给予司法惩戒。
该案中,因杭州某园艺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江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质保金等。案件审理中,因对陈某的签名存疑,江汉区法院遂联系陈某本人来院接受调查。经核实,该案中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中陈某的签字捺印均为江某的委托律师朱某伪造,陈某并没有委托朱某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未委托朱某提起本案诉讼。
经询问,朱某对前述妨害诉讼的行为供认不讳。因陈某对该代理并不知情,且没有提起该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江汉区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同时,该院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朱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悔过态度,对其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案中,律师朱某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伪造陈某签名提起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
江汉区法院将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司法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甄别和查处力度,为建设宜商江汉、法治江汉贡献法院力量。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