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任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然而却有部分人“钻空子”,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8月15日《工人日报》)
电商平台设置的“极速退款”“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功能,本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以及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可以像在线下购物一样,对商品进行比较,如果商品不适合自己,或者实物与宣传不符,都能够及时退货,从而也能倒逼商家诚信经营。
但在北京这起案件中,消费者路先生频繁退货,半年退货手机达77次,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不能得逞之后,他还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也给那些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羊毛党”敲响了警钟。
利用电商规则的漏洞进行诈骗,让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变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牟利工具,这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消费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的也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要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万不可抱着占便宜的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权利,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退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与规则,堵住管理漏洞、规则漏洞。广大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要善用而不能滥用、歪用,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电商环境。